日前,一起“老师劝退中考生”的新闻引发关注。
根据媒体报道,江西南昌一名家长表示,孩子在中考前疑似接到班主任的信息,告诉孩子不要报名参加中考,交换条件是照样给毕业证,“如果报了的话,考到290多分才发给你毕业证”。家长表示孩子没有及时与家人沟通,直到事后才知道孩子没有参加考试,“虽然成绩不好,但参加中考是学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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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在网络发酵之后,南昌市教育局在《情况通报》中表示此事“基本属实”,南昌市湾里实验学校某班主任暗示学生放弃中考。教育局将督促当地教育部门与校方与家长沟通,妥善处理此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老师劝学生弃考”并非今天才有的新闻。从网友反应看,类似现象在不少人的生活经历都曾出现。而且老师对毕业学生的干预也不仅限于“考,还是不考”,“干预高考志愿填报”也是常见操作。这种干预也有不同方式,“暗示”“明示”“威逼”“利诱”“软硬兼施”均有。
班主任为什么要干预毕业生的升学选择?除了“这是为你好”的表面说辞之外,升学率与老师的KPI才是直接诱因。升学率、本科达线率等“指挥棒”直接与校方与老师的利益挂钩,可以影响学校的经费划拨、老师的奖金待遇,这恐怕才是要求学生弃考的深层原因。
但问题在于,学生并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需要服从全队的队员,参加升学考试乃是他们的固有权利,班主任没有资格“建议”学生“认罪认罚”或是“成全大我”。学生家长的质疑是合乎公平公正原则的:参加考试是学生的权利,他们不能拿走这个权利。
另外,初中毕业生一般都是十五六岁,仍然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意义上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要不要参加升学考试”这样重大的决策,依法应当征求监护人的意见。这起事件之所以引爆舆情,也正是因为当事学生的家长反映,教师并未与他们充分沟通。严重地说,教师的这种行为干涉了监护人的权利,已经涉嫌违法。
从现有的事实来看,班主任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除了未能与家长沟通之外,他还拿出“毕业证”的诱饵来做交换,这又不免有了违反公正公平的嫌疑:如今的初中毕业考试已经与中考“合二为一”,该生既然不参加中考,又如何可以顺理成章地拿到初中毕业证?
中考是选拔性考试,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或是适合上高中;不同学生的资质禀赋与个人意愿也千差万别,学生自然也有选择“不参加中考”的权利;对于“是否参加中考”这个抉择,包括同学、长辈在内的旁人自然可以给出建议。
然而,教师的身份毕竟不同于旁人,在师生关系中处于上位者,很多时候拥有近乎“生杀予夺”的权力。教师的一句批评一声表扬对学生都影响巨大,遑论涉及升学这么重大的“建议”。作为利益相关者,教师更应审慎使用手中的权力,避免“裁判员下场踢球”的嫌疑。
“建议”与“干预”的区别在于,老师的建议是否充分沟通了家长,又是否存在影影绰绰的“威逼利诱”。如果是威逼的话,那么相信没人会认同这种“建议”;而如果是利诱的话,是否损害了公平公正原则乃至于牵涉第三方利益,也是应当严肃看待的问题。哪怕班主任的建议“合情合理”,最终的决定权仍然要还给学生家长。否则的话,当事班主任这种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理应予以明文禁止。
在这起“老师劝学生弃考”的事件中,“弃考”与“劝”并不是重点,背后的“升学率”这根指挥棒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这根指挥棒可以诱使教师干预学生的升学选择,侵蚀个体的权利边界,那么“弃考”与“劝”确实会异化为公众印象中的其他意味。
就类似事件而言,教师在没有家长在场,或未与家长充分沟通甚至干脆绕开家长的情况下,给予学生任何的“建议”都是不妥当的,这种行为理应严格禁止。校方与教师都有责任保证教育上的机会平等与公平公正,尊重彼此的权利边界,让每一名学生都能更好地成长。
王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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