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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太原7月4日讯(记者 李若男)近日,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承接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加强支持政策、打造承载平台、开辟合作渠道、推进机制创新4方面加强我省承接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能力。
据了解,《措施》所称东部地区是指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产业转移是指在东部地区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活动。所称制造业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中所列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制造业产业条目。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措施》指出,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境外到资继续实行到资奖励,对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注册企业,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5%给予人民币奖励;对资产规模超过5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区域性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按照注册资金的10%给予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措施》明确,要依托现有国家级和重点市管省级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在全省选择区位和交通条件优势明显的区域,规划建设若干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集聚区,实现转移产业集中发展。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忻一体化经济区作为全省中心区域,要发挥辐射作用,主动承接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商贸物流中心和专业服务中心。大同市、晋中市、长治市、晋城市要发挥好国家级开发区作用,全面对接东部地区,积极承接技术密集、绿色低碳产业,引导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发展。运城市、临汾市作为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要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重点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朔州市、忻州市、阳泉市、吕梁市作为革命老区,要重点承接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和当地优势产业的上下游配套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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